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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

时间:2024-09-24 编辑:学工处管理员

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4〕7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和相关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规定,现开展校(院)2023-2024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请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学金项目、金额、发放时间名额

1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2024年秋季学期(预计12月底);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2024年秋季学期(预计12月底)

3、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全部差额评选,各学院要严格评审,填写《信息汇总表》进行推荐排序,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评审范围

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同一学年内,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具有互斥性,学生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三、评审条件和要求

1、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3-2024学年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2024级学生不参评;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2023-2024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含V类课程),无不及格现象。认定为困难级别的,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认定为特殊困难级别的,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评审工作流程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1、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提出相应奖助学金申请,经过班级评议、辅导员初步审核,提交奖助学金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名单并进行排序,在学院进行不少于2天的公示。

2、校(院)评审委员会对学院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核。

五、评审标准及材料要求

1、各学院在开展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严格评审条件,严谨评审程序,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奖助学金政策和评选的严肃性、重要性,严格遵守评审发放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减资助名额,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挪用、克扣及平分奖助学金的违纪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申请学生应符合评审条件,并在相应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经审查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直接取消资格,不允许更换人选。

4、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相应项目的《信息汇总表》。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必修课门数填写一致。获奖情况填写2023-2024学年的奖项,注意资格证、等级证、论文、课题、专利、志愿者服务经历、献血证、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均不属于奖项,不能填写。申请理由应结合个人家庭困难实际情况和在校表现填写,200-240字,避免雷同。

5、学院汇总好申请学生信息并排序。对于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出现问题较多的学院,将在下一学年下达奖助学金经费时适当调减其指标名额。

六、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所有材料均由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不接收学生个人或单个班级报送的材料。10月11日前,将拟推荐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励志奖学金先按照评审要求进行评选、推荐、公示,待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开放后分配学院账号,再下发填写说明,学院通知获奖学生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