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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25 编辑:

各院部:

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5)34号)要求,2015年11月10日前,报送2015年度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参军入伍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学费补偿 请通知学生或家长到入伍所在地征兵部门办理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手续,并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于2015年11月6日前寄送至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亭,电话:0538-6229971,单位:泰山医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619号,邮编:271016)

二、2015年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 请通知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即以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身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在系统中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携带《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于2015年11月6日前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学费资助手续。

三、2015级新生参军入伍学费减免政策 对于录取后未进入学校学习即应征入伍的2015级新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待其退役复学后实施复学生学费减免。如该生已缴纳学费,应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印发)要求退还学费。

四、资助标准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014年7月1日之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均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偿代偿。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的学生,从2014至2015学年度起,学费减免的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之前学年的学费减免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其它关于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请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未尽事宜,请拨打0538-6229971咨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