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和相关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规定,现开展我校(院)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请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金额、发放时间
国家助学金,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2023年秋季学期(预计12月)、2024年春季学期(预计5月)各发放一半。
二、评审范围
评定对象为已认定的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本科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评审条件和要求
1、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23-2024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公费生、退役复学学生不参评,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把(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2)低保学生、低保边缘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学生;(4)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5)孤儿学生;(6)重点困境儿童;(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烈士子女;(9)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10)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等特殊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给予不低于二档的国家助学金,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四、评审工作流程
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1、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主题班会,组织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填写《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过班级评议、辅导员初步审核、班级公示,提交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建议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2天的公示。
2.校(院)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报送省资助中心审核。
五、评审标准及要求
1.各学院在开展评审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引导学生诚信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标准汇编》开展评审工作,严格评审条件,严谨评审程序,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国家助学金政策和评选的严肃性、重要性,严格遵守评审发放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减资助名额,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挪用、克扣及平分国家助学金的违纪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申请学生应符合评审条件,并在相应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经审查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直接取消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4.建档立卡学生如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需提交书面声明(声明中应有“本人已知悉建档立卡学费减免及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自愿放弃申请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等信息)。
5.对于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出现问题比例较多的学院,将在下一学年下达国家助学金经费时适当调减其指标名额。
六、严格规范材料报送
所有材料均由学院汇总后统一报送,不接收学生个人或单个班级报送的材料。电子版材料均发送至邮箱shanyidazzzx@163.com。
1.11月14日上午10点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并报送《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学院公章)。
2.收集放弃声明PDF版(以学号+学生姓名命名),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文件夹命名为“*学院放弃声明”,打包发送至邮箱。
3.各学院从每个年级中抽取不少于1个班级的民主评议记录、班级公示图片PDF版,以班级名称命名,连同学院公示图片PDF版,以学院为单位汇总,文件夹命名为“*学院公示材料”,打包发送至邮箱。
4.学院需留存备查材料:《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所有班级评议记录和班内公示材料、学院评议记录和公示材料。
附件:
附件1: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附件2: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附件3:2023-2024学年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6日